企业标准

鹧鸪茶企业标准_Q/HMJ 0004S-2026_理化指标检验规则 - zhegucha.cn


Q/HMJ

海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(Q/HMJ 0004S-2026 代替 Q/HMJ 0004S-2022)


前言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,GB/T1.1—2020《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 编写》要求制定本标准。

本标准代替Q/HMJ 0004S—2019《鹧鸪茶》。

本标准与Q/HMJ0004S—2019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——删除了总灰分指标。

本标准由海口茗家茶业有限公司提出。

本标准由海口茗家茶业有限公司起草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中干、柯赛娟。

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——Q/HMJ0004S—2019 Q/HMJ0004S—2022


鹧鸪茶
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鹧鸪茶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、检验规则以及标签、标 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以鹧鸪茶{大戟科( Euphorbiaceae) 野桐属(Mallotus)植物山苦茶[拉丁学名Mallotus peltatus (Geiseler)  Mull.Arg.]}为原料,经过摊凉、揉捻、发酵、定型、烘干、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 鹧鸪茶的生产控制、检验、贮运等环节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

GB4806.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

GB4806.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

GB4806.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

GB4806.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

GB500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
GB5009.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

GB5009.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

GB/T5009.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

GB/T5009.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

GB/T5009.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

GB/T5009.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、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

GB/T5009.176 茶叶、水果、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

GB/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

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
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

GB23200.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242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-质谱联用法

GB 23200.1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

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

GB/T23204 茶叶中519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-质谱法

SN/T1969 进出口食品中联苯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-质谱法

DBS46/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鹧鸪茶

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

3 技术要求

3.1 原料要求

鹧鸪茶鲜叶具有山苦茶树叶固有的品质特征,色泽正常,无腐烂、无霉变、无病虫害、无异味。应符合DBS46/001的规定。

3.2 感官要求

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

3.3 理化标准

应符合表2的规定

企业标准

3.4 净含量

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。

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

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组批

以同一批原料、同一生产日期、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。

5.2 抽样

每批产品按包装件数的1‰随机抽样,不足1千件者按1千件计。每批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1Kg,抽样数量的1/2用于感官检查和理化指标检验,1/2用于留样,另根据产品的具体规格抽取适当的样品进行净含量检验。

5.3 出厂检验

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:感官要求、水分、净含量 和标签等。

5.4 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,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,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项目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
a ) 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;

b)主要原辅料来源有较大改变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
c)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距时;

d)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e)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
5.5 判定规则

所检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。所检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 要求时,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,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。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
6 标签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与贮存

6.1标签、标志

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外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GB/T191的 要求。

6.2包装

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.7 GB 4806.8 GB 4806.9GB 4806.13的要求。产品销售包装应 符合GB 23350的要求。运输用纸箱应符合GB/T6543的要求。

6.3运输

运输工具必须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、无污染;运输时应防雨、防潮、防曝晒;装卸时轻放轻卸,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、混运。

6.4贮存

产品应储存于阴凉、干燥、通风的仓库内,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,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,有防尘、防蝇、防鼠等设施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挥发、易腐蚀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同库储存。

7保质期

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,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。




2026年3月25日发布  2026年4月25日实施

海口茗家茶业有限公司 发布


文章来源:

鹧鸪茶(Q/HMJ 0004S-2026) -- 食品卫生安全 --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